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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時,應將下列規定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中顯
明之處,使作業勞工週知:
一、四烷基鉛對人體之影響。
二、處置四烷基鉛應注意事項。
三、發生四烷基鉛中毒時之緊急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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