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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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
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
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
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缺氧症預防規則及職業安全
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有關四烷基鉛作業中毒預防,雇主除應依本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外,尚包括應依「勞工
健康保護規則」實施勞工健康檢查與健康分級管理、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定期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及依「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
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對於懷孕中與產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
,禁止其暴露於高危害之四烷基鉛工作等事項,為使雇主周延辦理本法四烷基鉛中毒
預防之其他安全衛生法規規定,爰修正本條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配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修正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爰修正本規則所引用法規名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