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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 條
雇主使勞工於設置有輸送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惰性氣體
等配管之鍋爐、儲槽、反應槽或船艙等內部從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關閉輸送配管之閥、旋塞或設置盲板。
二、應於顯而易見之處所標示配管內之惰性氣體名稱及開閉方向,以防誤
    操作。
雇主依前項規定關閉閥、旋塞或設置盲板時,應予上鎖外,並將其意旨公
布於勞工易見之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7 年 06 月 10 日
一、「氟」修正為「氟氯脘」。
二、餘設備內部從事作業時,如有輸送惰性氣體配管存在,而該配管有閥、旋塞應予
    關閉或設置盲板。另為防誤操作引起洩漏,增列應標示配管內惰性氣體的名稱及
    開關方向等規定。
三、餘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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