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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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1 條
雇主使勞工於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作業時,為防止儲槽、反應槽等
容器之安全閥等排出之惰性氣體流入,應設置可使安全閥等所排出之氣體
直接排放於外部之設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7 年 06 月 10 日
一、新增條文
二、為防止排出之惰性氣體滯留於儲槽等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而引起缺氧症
    ,增列應設置可使排出的惰性氣體能直接排放於外部,但不致滯留於該場所之設
    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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