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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9 條
雇主依第十三條規定之調查結果,發現有缺氧空氣漏洩入作業場所時,應
即通知有關人員及將緊急措施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並禁止與作業
無關人員進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7 年 06 月 10 日
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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