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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2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如受鄰接作業場所之影響致有發生缺氧危
險之虞時,應與各該作業場所密切保持聯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7 年 06 月 1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餘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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