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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24 條
雇主對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施
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7 年 06 月 10 日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對於缺氧作業主管及作業勞工應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已有詳細之規定,相關人員及雇主均應依規定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配合法律名稱修正,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規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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