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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2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梯子
、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員使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7 年 06 月 10 日
一、「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輸氧管面罩」修正為「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
    ;「纖維繩索等」修正為「安全帶或救生所等」,依資明確。
二、規定應置備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具、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除提供勞工緊
    急避難之用,並避免因救援人員進入缺氧危險等場所,無適當保護致發生災害。
三、餘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