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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28 條
雇主應於缺氧危險作業場所置救援人員,於其擔任救援作業期間,應提供
並使其使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7 年 06 月 10 日
一、「救護罹患缺氧症勞工之急救人員」修正為「救援人員;「急救作業」修正為「
    救援作業」;「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具」修正為「空氣呼器等呼吸防護具」,以資
    周延。
二、本條規定救援工作人員,於擔任救援作業期間,應著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
    ,以避免救援作業時發生災害。
三、餘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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