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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7 條
雇主於地下室、機械房、船艙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置備以
二氧化碳等為滅火劑之滅火器或滅火設備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有預防因勞工誤觸導致翻倒滅火器或確保把柄不易誤動之設施。
二、禁止勞工不當操作,並將禁止規定公告於顯而易見之處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7 年 06 月 10 日
一、第一款增加應有防止滅火器因誤觸啟動把柄致二氧化碳釋出之設施。
二、餘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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