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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9 條
雇主使勞工於儲槽、鍋爐或反應槽之內部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使用
氬、二氧化碳或氦等從事熔接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作業場所空氣
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但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
致不能實施換氣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換氣時,不得使用純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7 年 06 月 10 日
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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