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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5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氣罩宜設置於每一粉塵發生源,如採外裝型氣罩者,應儘量接近發生
    源。
二、導管長度宜儘量縮短,肘管數應儘量減少,並於適當位置開啟易於清
    掃及測定之清潔口及測定孔。
三、局部排氣裝置之排氣機,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後之位置。
四、排氣口應設於室外。但移動式局部排氣裝置或設置於附表一乙欄 (七
    ) 所列之特定粉塵發生源之局部排氣裝置設置過濾除塵方式或靜電除
    塵方式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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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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