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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6 條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粉塵作業時間內,應不得停止運轉。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置於使排氣或換氣不受阻礙之處,使之
有效運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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