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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6 條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粉塵作業時間內,應不得停止運轉。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置於使排氣或換氣不受阻礙之處,使之 有效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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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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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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