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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22 條
雇主對室內粉塵作業場所至少每日應清掃一次以上。
雇主至少每月應定期使用真空吸塵器或以水沖洗等不致發生粉塵飛揚之方
法,清除室內作業場所之地面、設備。但使用不致發生粉塵飛揚之清掃方
法顯有困難,並已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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