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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7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 (在特定粉塵發生源設置有磨床、鼓
式砂磨機等除外) ,應就附表二所列之特定粉塵發生源,設置同表所列型
式以外之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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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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