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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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第 17 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前條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規
定辦理。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檢查項目修正於附表八,另為利腦心血管疾病風險評估,檢查項目增訂高、低密
    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測。
三、本法第一條規定略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癌症篩檢涉及中央衛
    生福利主管機關癌症防治政策,爰將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移列附則,並修正文字
    。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配合第十條修正及增訂第十條之一,修正第二項文字。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依現行附表表次調整,修正附表表次及酌作文字修正。
《附表九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考量長期暴露於鉻之勞工易有腎小管之機能傷害,及罹患肺癌之機率較高,而鉻
    的排泄主要為經由腎臟排泄,且尿中鉻為鉻酸暴露最可信賴之生物指標,爰修正
    編號 24 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作業之特殊健康檢查項目,增訂尿中鉻
    之檢查。
三、依流行病學研究證實,長期暴露於苯、甲醛之作業環境,會導致白血病,爰修正
    編號 16 及 30 苯、甲醛作業之特殊健康檢查項目,增訂紅血球、白血球分類等
    相關血液之檢查項目。
四、依研究顯示勞工暴露於較高的濃度銦粉塵中,將可能造成肺部相關疾病,且依本
    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調查發現防護措施較差之工廠確實有較高之血中
    銦濃度及氧化性傷害等指標異常現象,考量血清銦為長時間暴露的指標,爰修正
    編號 31 銦及其化合物作業之特殊健康檢查項目,增訂血清銦之檢查。
五、餘酌作文字修正。
《附表十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因目前神經系統就睡眠狀況之身體檢查,尚無相對應之檢查方式,爰修正文字。
三、餘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新增附表,修正第二項表次。
三、餘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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