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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第 22 條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管理、監督人員或相關人員及於各該場所從事其他作
業之人員,有受健康危害之虞者,適用第十八條規定。但臨時性作業者,
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條次調整修正文字。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十六條移列至第十八條規定,修正條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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