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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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第 27 條
依癌症防治法規定,對於符合癌症篩檢條件之勞工,於事業單位實施勞工
健康檢查時,得經勞工同意,一併進行口腔癌、大腸癌、女性子宮頸癌及
女性乳癌之篩檢。
前項之檢查結果不列入健康檢查紀錄表。
前二項所定篩檢之對象、時程、資料申報、經費及其他規定事項,依中央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內容由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並參考癌症防治法之規定修
    正文字。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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