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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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內容由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並參考癌症防治法之規定修
正文字。
-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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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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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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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
(一)為配合國家癌症防治政策及兼顧勞工個人意願,且基於癌症篩檢之規定及執行
專業,爰增修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定期實施勞工一般(特
殊)健康檢查時,得由醫療機構說明相關篩檢內容及條件,增進癌症篩檢認知
及成效,且取得勞工同意後方能併同實施,以兼符個資法規定。
(二)考量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修正及兼顧癌症篩檢制度調整之彈性,爰
將列舉之癌症篩檢項目修正為適用法律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第三項增訂篩檢之項目為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事
項之一。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