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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第 2 條
雇主設置之標示,除其他法規或國家標準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
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本準則為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標示之基本原則,如其他法規或國家標準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例如道路交通號誌標誌標線設置規則、國家標準 CNS9330「安全標識」等,
爰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修正為「其他法規或國家標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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