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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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第 4 條
標示之形狀種類如下:
一、圓形:用於禁止。
二、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用於警告。
三、尖端向下之正三角形:用於注意。
四、正方形或長方形:用於一般說明或提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一、配合法規內容規定,增列標示之形狀種類等文字,以資明確。
二、文字酌作修正及刪除贅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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