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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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第 6 條
標示應力求簡明,並以文字及圖案併用。文字以中文為主,不得採用難以
辨識之字體。
前項標示之文字書寫方式如下:
一、直式:由上而下,由右而左。
二、橫式:由左而右。但有箭號指示方向者,依箭號方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文字酌作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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