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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第 7 條
標示之顏色,應依國家標準 CNS9328  安全用顏色通則之規定,其底色、
外廓、文字及圖案之用色,應力求對照顯明,以利識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文字酌作修正,使更臻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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