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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11 條
檢查員實施設施檢查時應填具設施檢查結果報告表 (如格式三) ,經確認
合格後,由檢查機構核發設施檢查合格證明 (如格式四)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