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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7 條
製造供作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胴體用大直徑鋼管時,其製造設施,依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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