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34 條
雇主為防止機器人握持物件或加工物件之飛落、掉落引起危害,應依各該
物件之重量、溫度、化學性質等,採取適當防護設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對於機器人握持物件或加工物件之飛落、掉落引起之危害,應採取護圍、安全門等防
護設備,爰將措施修正為設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