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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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1 條
雇主為防止產生自空氣壓縮機之空氣及通過其附設冷卻裝置之空氣,輸往
作業室或氣閘室時,發生異常升溫,應設置能迅即告知操作該空氣壓縮機
之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之自動警報裝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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