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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24 條
雇主為防止作業室內之危險或有害氣體危害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應採取換
氣、測定氣體濃度及其他必要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作部分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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