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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28 條
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在氣閘室內設置壓力自動記錄表,將每一勞
工在氣閘室內受減壓之狀況,併同勞工姓名、減壓日期及時間,每日作成
紀錄,並保存十五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設置自動記錄壓力錶」修正為:「設至壓力自動記錄表」;「紀錄」修正為「
    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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