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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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32 條
雇主為沈降沈箱而抽出作業室內之空氣時,應先撤出該室內作業之勞工。
雇主於前項作業後,應即確認無出水或有害氣體及其他必要安全事項。非
確認安全前,不得使指定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進入沈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第一項、第二項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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