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4 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異常氣壓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
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新增條文。
二、原第四章規定健康(或體格)檢查之項目、時間、紀錄保存及陳報等,「勞工健
    康保護規則」訂有相同規定,原第四章健康管理刪除,將原則之規定納入總則中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