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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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4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應備置必要之急救藥品及器材,並公告下列
資料:
一、減壓艙所在地。
二、潛水病醫療機構及醫師。
三、海陸空運輸有關資訊。
四、國軍或其他急難救援單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新增條文。
二、潛水作業現場設置必要之急救藥品及器材,以備突發之災害,如係嚴重災害,現
    場公告救援訊息,得以迅速聯絡,請求救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