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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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51 條
雇主使用緊急用氣瓶外之水肺供氣時,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於潛水前,應告知潛水作業勞工該氣瓶現有之供氣能力。
二、設置潛水作業主管,全程掌握作業實況,以利採取必要措施。
三、單人潛水需有繩索繫著;二人共潛需隨時在互相視線可及之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中,「自攜式氣瓶」修正為:「水肺」。
三、第二款作文字修正。
四、增列第三款:「三、單人潛水需有繩繫著;二人共潛需隨時在互相視線可及之處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