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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53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時,應供給下潛或上浮使用之安全索,並監督勞
工確實使用。
前項安全索,應依減壓站之停留深度以木標或布條作記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雇主供給勞工使用安全索外,有責任監督勞工是否確實使用。
三、第二項,「依附表三規定之各上浮停留水深處」修正為:「依減壓站之停留深度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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