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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55 條
雇主實施潛水作業所需之呼吸供氣,不得使用純氧。
前項供氣使用之氣體標準換算為一大氣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氣低於六十七ppm。
二、一氧化碳低於十ppm。
三、二氧化碳低於一千ppm。
四、油霧低於每立方公尺五毫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作部份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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