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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6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飽和潛水作業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
適當之處所置附表九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新增新條文。
二、增列飽和潛水作業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所置之裝備,
    實施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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