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64 條
雇主使用再壓室時,依下列規定:
一、於當日使用前,應檢點再壓室之輸氣設備、排氣設備、通話設備及警
    報裝置之動作狀況,認有異常時應即改善。
二、不得使用純氧加壓。
三、除進出之必要外,應關閉主室與副室間之門,且使各室內之壓力相等
    。
四、應持續監視加壓及減壓狀況。
五、應記錄每次之加壓及減壓狀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各款中均規定雇主應辦理之事項,在序文中之「應」刪除,避免重複。
三、第一款中刪除「開始」二字。
四、第三款中刪除「時」一字。
五、第四款修正為:「應持續監視加壓及減壓狀況」。
六、原第二項修正為第五款「應紀錄每次之加壓及減壓狀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