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69 條
表示再壓室內壓力之壓力表,應設置於再壓室之輸氣及排氣調節用閥或旋
塞之操作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壓力錶」修正為:「壓力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