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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7 條
雇主對輸往沈箱之作業室或氣閘室之輸氣管,不得通過豎管;輸往作業室
者,應在該管接近作業室之處設置逆止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豎坑」修正為「豎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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