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82 條
減壓艙應設置主艙及副艙。但移動型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新增條文。
二、減壓艙應設主艙及副艙。副艙作為預備之用,參照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內容訂定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