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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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85 條
表示減壓艙內壓力之壓力表,應設置於減壓艙之供氣及排氣調用閥或旋塞
之操作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新增條文。
二、減壓艙之壓力表應設在閥或旋塞之操作場所,俾利調節時觀察艙內壓力,參照修
    正條文第六十九條內容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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