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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87 條
減壓艙之地面、內部裝飾、床台、床具及其他器具,應使用不燃性、耐燃
性或經耐燃處理之材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新增條文。
二、減壓艙內之各種材料須使用不燃或經耐燃處理之材料避免著火,參照修正條文第
    七十二條內容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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