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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91 條
減壓艙內部之電路,不得有分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新增條文。
二、規定減壓艙內部之電路不得有分歧,參照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內容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