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將「第十四條」修正為「第十四條第三項」。
配合本法之修正,「勞工」修正為「職業」,並作授權法源之條次變更。
配合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 條項次調整,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