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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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照現行條文第十二條之二至第十二條之六之規定,增列委員會議紀錄應保存三
年以供備查。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十二條之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有關委員會之定義,將「研議」修正為
「審議」。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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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將第一項第四款「作業環境測定」修正為「作業環境監
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一項第五款增訂職業病預防及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三、第一項序文之紀錄保存年限移列第二項,以齊一體例;原第二項順移至第三項。
四、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