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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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2 條
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五、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
年。
第一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一、比照現行條文第十二條之二至第十二條之六之規定,增列委員會議紀錄應保存三
    年以供備查。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十二條之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有關委員會之定義,將「研議」修正為
    「審議」。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配合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將第一項第四款「作業環境測定」修正為「作業環境監
    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一項第五款增訂職業病預防及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三、第一項序文之紀錄保存年限移列第二項,以齊一體例;原第二項順移至第三項。
四、餘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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