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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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ILO-OSH 2001)及新加坡等國,
對於事業單位新製程、新作業程序、施工程序、新材料及設備等之引進,應進行
危害辨識、評估及採取適當措施,以落實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工作。考量
國內事業單位之調適能力,爰就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事業單位,規定
有變更管理之義務。對於各項變更之實施,事業單位內所有人員均應被告知及接
受相關訓練。上述事項應留存執行紀錄保存三年備查。
三、本會將制訂事業單位變更管理之相關指引,供業界之參考依據。
-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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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修正,將第一項有關應依規定實施變更管理之事業
單位,修正為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
-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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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本條規範達一定規模之事業單位,其危害風險較高,故第一項明定應建立變
更管理程序,並參考美國製程安全管理制度(PSM) 、歐盟《Seveso III》指令
及新加坡 WSH Risk Management 等國際制度,凡涉及製程、設備或作業程序之
變更,於變更前完成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同時更新相關作業程序及安全管理措
施;另為使危害風險控制手段更臻具體完善,明定事業單位依風險評估結果,除
更新相關作業程序及安全管理等「措施」外,亦應包含必要之實體「預防設備」
以落實本質安全防護,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