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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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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2-6 條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應評估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預防、
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與緊急應變演練,及依演練結果
檢討修正應變計畫。
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變組織及職責。
二、通報程序。
三、各項緊急狀況處理程序。
四、避難疏散措施。
五、必要應變設備。
六、與外部救援單位之聯繫機制。
第一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查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對於特定化學物質、臨水施工、局限空間、鍋爐及壓力
    容器等作業,要求事業單位採緊急應變措施。另參考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指引(ILO-OSH 2001)及新加坡等國規定,考量國內事業單位之調適能
    力,爰就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事業單位,規定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
    及性質,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事業單位全體人員
    演練,以強化事業單位全體員工之緊急應變能力及安全。對於上述計畫之執行,
    應留存執行紀錄備查,並保存三年。
三、本會將制定上述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相關指引,俾供業界參考之依據。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配合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修正,將第一項有關應依規定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並實施演練之事業單位,修正為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一、為落實風險導向之安全管理,明定事業單位應評估潛在風險以訂定緊急狀況預防
    、準備及應變之計畫,提升應變措施之有效性。另為強化應變能力之維持,增列
    應定期辦理教育訓練;並為落實績效評估與改善,要求應依演練結果檢討修正應
    變計畫,以完善緊急應變之管理循環,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參考國際重大事故預防制度,如美國製程安全管理制度(PSM) 及歐盟《Seveso
    III》 指令,皆要求高風險設施訂定完整之緊急應變計畫,並對事故通報、應變
    組織、避難疏散及外部救援協調等事項作出明確規範,爰增訂第二項,明確規範
    緊急應變計畫之內容。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配合遞移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調整。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