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本辦法中華民國 109.09.2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雇主對高空工作車,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操作裝置有無異常。 二、作業裝置及油壓裝置有無異常。 三、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五章車輛機械增列高空工作車乙節,為保障高空工 作車之作業安全,對高空工作車亦規定應實施自動檢查,以維持其應有之性能, 保障勞工工作工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