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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8 條
雇主對以動力驅動之離心機械,應每年就下列規定機械之一部分,定期實
施檢查一次:
一、回轉體。
二、主軸軸承。
三、制動器。
四、外殼。
五、配線、接地線、電源開關。
六、設備之附屬螺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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