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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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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20 條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伸臂及外伸撐座、動力傳導裝置及其他結構項目有無損傷。
二、迴轉裝置(含螺栓、螺帽等)有無異常並依原製造廠規定量測位移及
    螺栓扭力值。
三、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
四、鋼索、吊鏈及吊具有無損傷。
五、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其他機械電氣項目有無異常。
雇主對前項移動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
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惟整體檢查項目尚
無明定,為利雇主執行,爰明定該機械應實施之檢查項目。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一、修正第一項:
(一)第一款有關迴轉裝置(含螺栓、螺帽等)之規定移列至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
      正。
(二)查移動式起重機如經久使用,其迴轉裝置因磨耗產生之位移間隙,易使迴轉裝
      置及其螺栓產生反覆應力,致起重機發生斷裂、毀損等災害,國際各知名移動
      式起重機製造廠為防止該等事故發生,皆明定須定期量測迴轉裝置有無發生位
      移、螺栓扭力是否足夠,並長期追蹤其變化趨勢以防範災害發生,為利雇主執
      行,爰增訂第二款,要求應依原製造廠規範量測迴轉裝置位移及螺栓扭力值。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配合遞延為第三款至第五款,內容未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法規類別